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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高度重視編修地方志,專門制定相關法規,設立修志時限,推進修志步伐。2006年頒布的《地方志工作條例》,為地方志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法制保障;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2020年)》,為全國定明修志時間表。
 

地方志的全國性法規

2006年5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67號國務院令,頒布《地方志工作條例》,為地方志工作領域的第一份國家層面的法規性文件。

《地方志工作條例》共22條,就多方面作出規定,包括地方志的內涵與外延;各級政府對地方志工作的職責;地方志工作機構的任務;修志的原則與要求;志書編篡的權限;修志隊伍的組成等。

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地方志工作指導機構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全國地方志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工作。

為了確保地方志書的編纂質量,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於2008年制定《地方志書質量規定》,在總結修志經驗,徵求各地和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就地方志書的體例、內容、行文等作更具體的規範。


國家任務:2020年完成第二輪修志規劃工作

此後,國家進一步為修志工作定出具體時間表。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2020年)》,要求地方志工作明確在發展改革大局中的目標任務,有序推進地方志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輪修志規劃工作,省、市、縣三級地方志書全部出版,並實現省、市、縣三級綜合年鍳全覆蓋。

 

 

上載日期:2020年12月28日